4月25日,为深入贯彻落实《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》,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、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、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8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《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、科研院所、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,从人事管理、薪酬管理、科研项目、科研仪器、科研成果等方面给与科研单位及人员更多的自主权。
公告中强调对科研人员的薪酬管理,劳务费用、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,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、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,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支出,均不纳入事业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,且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,可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、高校、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,提升科研人员收入。
另一点就是科技成果转化,科研人员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,单位应当通过内部规定或者与科研人员的约定,明确科技成果的归属,可以通过协议定价、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、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价格,自主决定成果转化方式,进一步从科研成果让科研人员获取更多收入。
具体通知如下:
关于印发《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、科研院所、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沪科规〔2019〕2号
各有关单位:
为深入贯彻落实《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》,进一步扩大高校、科研院所、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,经市委、市政府同意,现将《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、科研院所、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。
特此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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